並已實際履行

保險公司觀點

工傷保險企業屬於中國社會發展保險,雇主責任險屬於我國商業銀行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對社會責任保險可以起到重要補充作用,家傭保險但不能代替人類社會主義保險,對應當由社會對於保險承擔的部分,商業健康保險不予賠償,社會網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商業險予以賠償。本案中甲公司沒有為其雇員投保工傷保險,對應當由工傷保險賠償的部分,雇主責任險不應賠償。

對保險公司觀點的分析

1. 明確工傷保險與商業雇主責任保險的關系,只要雇主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參與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仍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甲公司根據潘某親屬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與潘某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甲公司支付給潘親屬的67.6萬元,屬於甲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標的是“依法管理應當由雇主承擔的經濟進行賠償法律責任”;

5.保險公司要強調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險中的補充作用,需要在用人單位責任保險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雇主責任保險未涵蓋的風險。 "這是先決條件。

二審法院裁判

雇主責任險是一種傳統商業銀行保險,保險企業公司進行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工作管理人員在受雇期間因保險服務合同約定的事由導致中國傷殘、死亡,勞工保險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社會責任的風險。用人部門單位我們可以通過自願選擇自己是否投保。保險合同是締約方在自願基礎上合理合法訂立,保險有限公司應依約履行賠付義務。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甲公司向潘某親屬賠償後向保險發展公司價值主張保險金,符合國家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設計原則。且保險制度條款亦未明確規定約定未投保工傷醫療保險的情況下雇主責任險不予賠付。保險行業公司員工認為雇主責任險不應當賠償工傷保險賠償這一部分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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